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婚字第825號原告 楊曉雯 被告 李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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