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霈邦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秋瑩 送達代收人 魏憶龍 律師被告 楊達尊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2年度易第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號判例、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102年度易第160號業務侵占案件,雖已於民國102年7月31日判決,然依前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繫屬猶未消滅,仍得予以裁判,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楊達尊被訴因刑事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顏維助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