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鑑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鑑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鑑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2年2月確定,合計刑期有期徒刑4年7月,於民國99年3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