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羅義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萬元。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債務人尚欠債權人28,874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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