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9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楊凱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二)查合計新臺幣24987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9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