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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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彭培洵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雙園電器有限公│新竹市農會│96年9月5日│257,400元│0000000││││ 司林美月 ││││││├──┼───────┼────────┼──────┼──────────┼───────────┼────┤│002│ 范雲英 │新竹市農會│96年8月31日│207,500元│0000000││├──┼───────┼────────┼──────┼──────────┼───────────┼────┤│003│ 李信勳新竹市第三信用合│96年8月31日│150,000元│0000000│││││作社光華簡易型分││││││││社│││││├──┼───────┼────────┼──────┼──────────┼───────────┼────┤│004│龍揚水電工程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6年8月31日│33,000元│0000000││││ 陳庭相 │竹北分行│││││├──┼───────┼────────┼──────┼──────────┼───────────┼────┤│005│松美裝潢有限公│新竹市第三信用合│96年9月5日│9,800元│0000000││││司 徐月梅 │作社竹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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