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江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施強暴之手段、妨害公權力執行之程度、其行為對於社會風氣之影響,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