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3號聲請人 張智雄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相對人 黎氏川 (LETH.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婚字第41號審理在案。惟聲請人家境清寒,無力繳納訴訟費用,符合法律扶助法所訂無資力之要件,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基金會苗栗分會核准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白規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00年度婚字第41號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資力審查資料及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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