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63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永大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曉萍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所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舉發案號:公警局交字(下同)第ZCR003518號、第ZCR003519號、第ZCR003520號、第ZCR003521號、第ZCR003522號、第ZCR003523號、第ZCR003524號、第ZCR003525號、第ZCR003526號、ZCR00352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舉發人永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分別在附表所示時間行經 員林 收費站,因「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誌繳費」之違規事實,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7條第1項,遂以公警局交字第ZCR003518、ZCR003519、ZCR003520、ZCR003521、ZCR003522、ZCR003523、ZCR003524、ZCR003525、ZCR003526、ZCR00352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每張科罰新臺幣六百元整,共計十張,經向國道高速公路申訴,而遭其函覆駁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次按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係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第1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者,自以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公路主管機關所設置之交通裁決單位或警察機關業已裁決處罰之案件方得為之,未經裁決機關裁決之案件,即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不得逕予聲明異議,否則即難認其異議合於法律上之程式。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係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所為之舉發通知單(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惟上開通知單尚未經該公路主管機關所設置之交通裁決單位(本件之裁決單位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裁決,揆之前揭說明,異議人對該尚未裁決之案件聲明異議,乃屬裁決前之異議,是異議人之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編號│舉發通知單文號│違規時間│違規車輛│違規地點│違規事實│├──┼────────┼──────┼────┼─────┼─────────────┤│1│公警局交字│96年3月6日│341-HY│員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第ZCR003519號│04時10分││(南下)│繳費時,未依標誌繳費│├──┼────────┼──────┼────┼─────┼─────────────┤│2│公警局交字│96年3月6日│341-HY│員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第ZCR003520號│15時35分││(北上)│繳費時,未依標誌繳費│├──┼────────┼──────┼────┼─────┼─────────────┤│3│公警局交字│96年3月7日│341-HY│員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第ZCR003521號│01時14分││(南下)│繳費時,未依標誌繳費│├──┼────────┼──────┼────┼─────┼─────────────┤│4│公警局交字│96年3月7日│341-HY│員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第ZCR003522號│16時59分││(北上)│繳費時,未依標誌繳費│├──┼────────┼──────┼────┼─────┼─────────────┤│5│公警局交字│96年3月5日│341-HY│員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第ZCR003518號│15時57分││(北上)│繳費時,未依標誌繳費│├──┼────────┼──────┼────┼─────┼─────────────┤│6│公警局交字│96年3月8日│341-HY│員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第ZCR003523號│01時48分││(南下)│繳費時,未依標誌繳費│├──┼────────┼──────┼────┼─────┼─────────────┤│7│公警局交字│96年3月8日│341-HY│員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第ZCR003524號│15時32分││(北上)│繳費時,未依標誌繳費│├──┼────────┼──────┼────┼─────┼─────────────┤│8│公警局交字│96年3月9日│341-HY│員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第ZCR003525號│02時36分││(南下)│繳費時,未依標誌繳費│├──┼────────┼──────┼────┼─────┼─────────────┤│9│公警局交字│96年3月9日│341-HY│員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第ZCR003526號│16時16分││(北上)│繳費時,未依標誌繳費│├──┼────────┼──────┼────┼─────┼─────────────┤│10│公警局交字│96年3月10日│341-HY│員林收費站│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第ZCR003527號│04時01分││(南下)│繳費時,未依標誌繳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