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禾鑫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振男 即正昇土木包工業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