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璁
相 對 人 廖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準用
同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段○000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再者,依聲請人起訴所主張
之事實,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