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調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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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調字第117號
                 101年度員小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中港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淑貞
訴訟代理人  何文嘉
相 對 人  楊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3,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兩造並未以契約定有債務履行地,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佳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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