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鄒立群
劉夢蝶
被 告 彰化縣私立合傑園經典教育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丁慰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鄒立群新台幣參仟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劉夢蝶新台幣陸仟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鄒立群自民國100年12月28日起任職於
被告,擔任資訊主任一職,實際上是司機及打雜工作,另原
告劉夢蝶自100年8月3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實驗小學導師
一職。嗣原告2人於101年6月30日自請離職,惟原告於隔月7
月15日領取101年6月薪資時,發現被告分別以原告鄒立群沒
有把被告網站弄好,不負責任,原告劉夢蝶不盡責為由扣除
101年6月間職務加給原告鄒立群新台幣(下同)3,000元、
原告劉夢蝶6,000元,由原告所提薪資明細表可知職務加給
是經常性的給予,且事實上被告網站之製作,原告鄒立群負
責蒐集資料,有把資料交給被告,而把資料放在網站是由另
一位張姓講師負責,最後網站沒有弄好,被告法定代理人才
說原告鄒立群不負責任,另被告法定代理人稱原告劉夢蝶不
盡責,理由說的不清不楚,沒有提出不盡責之具體證據,原
告劉夢蝶職責就是對應班上的學生及家長,被告法定代理人
用主觀認定就扣除原告之職務加給,並無理由,爰依法請求
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對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獲准
核發支付命令送達時,具狀聲明異議略以:該項債權、債務
關係並非如此,本院逕依其片面指述,發予支付命令,殊屬
不妥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01年1月至6月薪資明細表
為證。被告僅以前詞抗辯,然並未具體陳明其抗辯之理由,
其所辯不足採信,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僱傭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鄒立群3,000元、原告劉夢
蝶6,000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1年9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