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61號聲請人華盈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佰欽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旭騏有限公司 黃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102年11月15日│200萬元│BQ0000000││││哲│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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