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5號聲請人 林有福 相對人 邱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邱慧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慧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