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除字第 1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12號聲 請 人 張存英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12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股票│1 │60 │├──┼──────────┼───────┼──┼──┼──┤│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股票│1 │42 │├──┼──────────┼───────┼──┼──┼──┤│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股票│1 │84 │├──┼──────────┼───────┼──┼──┼──┤│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股票│1 │47 │├──┼──────────┼───────┼──┼──┼──┤│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股票│1 │61 │├──┼──────────┼───────┼──┼──┼──┤│0006│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 0 │股票│1 │136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