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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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31號原告 魏志安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 律師被告 陳筠珍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9/10000)及其上同區段9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4(權利範圍全部)及共有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555元【計算式:2,439.61㎡×26,163元/㎡×49/10000+建物現值489,800元=802,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孝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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