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69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黃子芳 即 黃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原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3月24日更
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業已函復准予辦理。
㈡相對人黃子芳即黃芬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6月11日起至111年6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黃子芳即黃芬蘭於88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0
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年8月2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7年7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2,65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369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埤子頭小段│2063-18│90.00│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36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屋│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頂│積│││││││材料及││││││建築││突│││││號││││││││單│││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物│位││├──┼─┼──────┼────┼────┼─┼─┼─┼─┼─┼──┼─┼─┼─┼──┤│001│13│臺南市白河區│臺南市白│3層樓房│54│53│53│16│平│鋼筋│15│6.│平│全部│││7│三間厝387號│河區埤子│鋼筋混凝│.5│.9│.9│2.│方│混凝│.6│11│方││││││頭段埤子│土造│2│4│4│40│公│土造│6││公││││││頭小段20││││││尺││││尺││││││63-18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