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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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原告 紀佳慧 即 哥德 創意工場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 律師
陳泆璇 律師被告 楊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透過網路及登報方式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0元【計算式:6,500+3,000=9,500】,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500元,應再補繳3,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