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經調查後,認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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