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叁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另經裁定自同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紀佳良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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