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原名為 林姿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84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伍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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