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19號原告甲○○
丙○○上列1人訴乙○○住同上訟代理人原告己○○住臺北市○○○路○段○○○巷○○號
庚○○住臺北市○○○路○段○○○巷○○號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 張世興 律師人被告丁○○住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被告戊○○住臺北市○○○路○段○○○巷○○號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 王玉楚 律師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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