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472號上訴人 陳金隆
陳捷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 陳克明 、 陳瑞裕 、 陳奇達 、 陳煥昌 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98年度上字第47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上字第47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萬7,506元,經本院於99年10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林玉珮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