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08號原告甲○○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97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就其持有附表所示借據陸紙對原告之新臺幣參佰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父 張祚柳 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15日死亡,原告為其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近日被告告知其持有原告父親張祚柳所簽立如附表所示之借據借款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惟被告持有借據上之簽名、蓋章均非原告之父張祚柳所為,乃由原告所偽造;退步而言,縱文書為真正,被告亦須證明有交付前揭借款予張祚柳。本件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被告依借據所主張之3,000,000元債權,並不存在,爰依法訴請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3,000,000元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之父張祚柳確有向被告借款,被告係以標會及做生意之現金交付款項,附表所示借據是張祚柳向被告借款時所交付,交付時已有簽名等語為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訴外人張祚柳於96年11月15日死亡,原告2人為其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㈡被告主張持有張祚柳所簽之借據:85年11月30日借款700,00
0元、83年10月25日借款800,000元、87年12月1日借款300,000元、89年11月25日借款400,000元、90年9月20日借款500,000元、91年10月15日借款300,000元,合計3,000,000元。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此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持有系爭借據,並主張對原告之被繼承人張祚柳有借款債權,而原告並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且否認系爭借款債權存在,則兩造間是否存有系爭借款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即有不明確,致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符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五、本件兩造主張之爭點係被告與原告之被繼承人張祚柳間是否有系爭3,000,000元借款之債權債務關係?被告持有之借據是否為真正及被告是否有交付借款予張祚柳?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同法第357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被告以其持有原告之父張祚柳簽立之借據主張借款債權存在,原告則否認借據之真正,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被告就其持有借據之真正負舉證責任。被告於本件審理中始終無法舉證借據為真正,且將附表所示借據中張祚柳之簽名筆跡與原告提出而被告不爭執之張祚柳親簽之重劃契約書上簽名筆跡比對之結果,二者明顯非出自同一人之手筆,原告主張系爭借據非其父張祚柳簽立應可採信。
㈡次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定有明文,故消費借貸之性質係屬要物契約。即借用人及貸與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與物之交付,均為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要件,而就此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有利事實,亦應由主張權利存在之被告負其證明之責任。即被告不僅應證明與張祚柳間就借貸之意思表示一致,且應證明有交付金錢之事實,被告於審理中雖辯稱係以標會及做生意之現金交付予張祚柳,惟已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自承無法提出交付借款之證明(見本院97年7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則被告就其與張祚柳間消費貸契約成立之要件,均未能舉證屬實,則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系爭借據,對原告之借款債權不存在,即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借據,對原告之借款債權3,000,000元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易柔附表:
┌──┬───┬──────┬───────┐│編號│借款人│借款時間│金額(新台幣)│├──┼───┼──────┼───────┤│1│張祚柳│83年10月25日│800,000元│├──┼───┼──────┼───────┤│2│張祚柳│85年11月30日│700,000元│├──┼───┼──────┼───────┤│3│張祚柳│87年12月01日│300,000元│├──┼───┼──────┼───────┤│4│張祚柳│89年11月25日│400,000元│├──┼───┼──────┼───────┤│5│張祚柳│90年09月20日│500,000元│├──┼───┼──────┼───────┤│6│張祚柳│91年10月15日│300,000元│├──┴───┴──────┼───────┤│合計│3,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