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930號聲請人群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複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7年度除字第29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鴻達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97年2月28日│15,600元│XC0000000││││司 趙申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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