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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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重政法官趙春碧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妨│有叁││台││台││││││││害│期月││中│4│中│沙7│││││9││自│徒│5│地│偵2│地│6│65│同│上│72│執1││由│刑││檢│7│院│簡2│││││1││││││8│││││││5│├──┼──┼────┼──┼─────┼─┼───┼────┼─┼───┼────┼───┤││有肆││台│8│台││││││││竊│期月││中│00│中│上9│││││8│││徒│5│地│偵90│高│5││同│上││執2││盜│刑││檢│82│分│易7│││││8││││││31│院│1│││││8│└──┴──┴────┴──┴─────┴─┴───┴────┴─┴───┴────┴───┘
(右受刑人現於台中戒治所執行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