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九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曾玉英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文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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