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六五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戊○○丁○○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走私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曾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靜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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