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6年度上訴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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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6年上訴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О七九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甲○○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E: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甲○○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E:000000000號,原判決誤為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雲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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