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豐煜 即 劉信宏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3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豐煜│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451397││2月07日起││八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豐煜│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1397││3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訴外人)劉信宏於民國92年間至民國96年間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51萬5,444元整。約定自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借款人(訴外人)劉信宏自就讀學校完成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5萬1,39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惟借款人(訴外人)劉信宏於民國103年02月28日死亡,債務人劉豐煜依民法一一三八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法一一七四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一一四八及一一五三條之規定,債務人劉豐煜應於承繼被繼承人劉信宏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及繼承系統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