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605號聲請人 陳淑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胡天寶李智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胡天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智
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㈡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清晰本票彩色影本。(因原影本
發票人胡天寶之姓名被指印覆蓋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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