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1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OTHIHUE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290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DOTHIHUE(中文姓名: 杜氏慧 )係越南籍人士,其前於民國103年2月9日因在臺逾期停留遭遣送出境而留有紀錄,惟仍希望來臺工作,恐因上揭逾期停留紀錄,無法順利申請入臺,竟於104年4月27日前不詳時日,在越南境內某處,以美金7,000元之代價,將其照片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委由該人偽造越南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乙本後,隨即持向我國駐越南辦事處以TRANTHINHUAN名義申請前來中華民國,使該辦事處承辦之公務人員經實質審查後,誤為核准而發給中華民國簽證並黏貼於該偽造護照上(上開所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份,係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我國無審判權)。被告取得上開簽證後,明知該護照係屬偽造,竟仍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非法入國之犯意,於104年4月27日,持該偽造以護照,以TRANTHINHUAN之名義,自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入境,並在接受通關查驗時,將該偽造護照持交移民署查驗人員而行使之,使該承辦公務員經實質審核後,誤信其為TRANTHINHUAN並核准入境,其即以此方式未經許可擅自入境我國,足以生損害於入出國管理機關對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9年臺非字第20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裁判,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是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受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另案被訴於104年4月28日,由越南搭乘船隻並非法上岸入境我國之行為,前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係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而以106年度偵字第38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士簡字第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業於106年8月15日確定(下稱前案)一節,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本案檢察官雖認被告係於10
4年4月27日,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方式非法入境我國,然被告就此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明確供稱:當初係因在越南辦證件的人告訴其若在臺灣被警察抓到,要說是坐船來的,可以比較快被遣返回去,其才會說是在4月28日搭乘船隻偷渡,但其實際上確實是於4月27日自越南搭乘飛機來臺等語,且被告係因於106年2月23日為警攔查並帶往台北市專勤隊按捺指印後,查覺指紋卡片有二個人別身分,一為被告之實際身分,另一則係TRANTHINHUAN(護照號碼:M0000000;出生年月日:1976年4月28日),始知悉本案,又該名為TRANTHINHUAN之人,確於104年4月27日入境我國後,迄今仍未再出境,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核與被告上開所述相符,則被告所辯係於4月27日搭機入境等語,應堪信為真正;再參以被告於4月27日以TRAN
THINHUAN名義入境後,衡情實無再於翌日搭乘船隻由越南偷渡入臺之可能,是本院審酌上情後,認前案就被告非法入境我國之時間及方式,雖有所誤認,然被告實際上既僅有單一一次非法入境之行為,本院自不得於前案判決確定後,再更為裁判。又就被告本案被訴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因與未經許可入國部分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應為前案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準此,被告本案之犯行業經前案判決確定,檢察官仍對被告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法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