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602號聲請人 張宜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啓能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究為【陳「啟」能】或【陳「啓」能】,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陳啓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