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金字第2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97年度金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51,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