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
止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之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拘役叁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甲○○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家庭暴力
防治法案件,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10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甫於94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
有本院94年度家護聲字第2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50條第1、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54
條、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
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
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
其他治療、輔導。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