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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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5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所為98年度交聲字第45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竹監新四字第裁51-KAD03660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記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竹監新四字第裁51-KAD03669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以98年度交聲字第451號裁定在案,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誤載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書號碼為「竹監新四字第裁51-KAD036608號」,顯係誤寫,是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此部分,更正為「竹監新四字第裁51-KAD036698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