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17號上訴人懋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7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3,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