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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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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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