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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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
二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貳拾貳萬元,折合銀元柒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元以下不算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銀元壹仟壹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參仟參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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