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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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03號上訴人即被告 夏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37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