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6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右昌國際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