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66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