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64號原告 林瑞榮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江文忠 間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包括應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公告現值、土地最新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