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秀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源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狀記載利息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惟附表利息起算日係空白,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1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其聲請請求利息部分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