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漢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登星實業有限公司陳林淑英林金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高登星實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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