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小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虎小字第466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政億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蘇靜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