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小字第124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名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