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3988號
原 告 達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彩繪旅行社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945元,又原告未繳交支
付命令裁判費,故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