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字第520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
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