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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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自字第8號自訴人 李罔市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等之確實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及按照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暨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①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②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第
2項、第320條、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僅於自訴狀上記載「被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舊理事長、仁武鄉農會新舊理事長, 林永坤 、 張月娥 、 陳碧雲 、 張天祥 ,高雄縣仁武鄉農會舊理事長曾慶芳、新理事長 鄭加明 、總幹事 鄭獻清 、高雄縣仁武鄉農會理事長 劉文賢 ,臺灣糖業公司理事長 葉國興 、臺灣糖業公司新董事長 胡懋麟 、舊董事長 林港明 、臺灣糖業公司 張有惠 、 魏浩然 、 王榮欽 ,地方法院法官楊國祥、其女兒楊璦榛,謝長廷、蘇貞昌」、「仁武鄉農會新、舊理事長與臺糖公司共謀侵占、拍賣,林永坤、張月娥夫妻用人頭偽造買賣,要告謝長廷、蘇貞昌派人拿我的東西」等字樣,惟未詳細載明前揭被告等確實之年齡(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本院無法辨識自訴人所訴之確實犯罪主體為何人及確切人數。再者,其自訴狀亦未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未依法說明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本院尚無從認定犯罪事實、自訴人是否為犯罪之被害人,自訴人更未依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又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行提出,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其提起自訴之程序亦有未合。
三、綜上所述,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19條第2項、第320條、第329條第2項、第273條第6項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逾期不補正者,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呂明燕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承悌